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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临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虞林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虞林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临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歌风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守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学民,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林波,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何易,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琨,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林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虞林波的诉讼。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志龙人民陪审员  冯信友人民陪审员  王嗣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