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朝与崔双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朝,崔双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39号原告马朝。被告崔双州。原告马朝与被告崔双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