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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朝与崔双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朝,崔双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39号原告马朝。被告崔双州。原告马朝与被告崔双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