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红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亮,男,1972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6月2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于1994年1月6日被河南省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5日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监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延享、许宏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红亮从家中窜至开封县曲兴镇曲兴村教育幼儿园东,用T型锥将田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隆鑫牌电动三轮车锁芯破坏后将车辆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866元。2014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红亮从家中窜至开封县曲兴镇曲兴村商业街南口桥东边,用T型锥将张某某停放在此的绿色隆鑫牌电动三轮车锁芯破坏后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331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331元。2014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红亮从家中窜至开封县曲兴镇曲兴村商业街天昊超市门口,用T型锥将万某某停放在此的绿色隆鑫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2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红亮当庭不持异议,并有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作案工具清单、照片并当庭出示,价格鉴定结论,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红亮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红亮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红亮的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庆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