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莉娟与卜建立、张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娟,卜建立,张刚,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赵莉娟,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黄艳荣,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卜建立,男,汉族,1972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宋刚胜、冯立彪,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刚,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翔,该公司总经理。机构代码:66597639-0住所地:开封市金色阳光小区***号楼。委托代理人刘军、赵倩倩,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关于原告赵莉娟诉被告卜建立、张刚、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赔偿数额43725.3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伙补、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二次治疗费及相关费用等共计34000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支付。二、被告卜建立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原告的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以及二次手术费及相关费用共计6885.28元,其垫付的10685.28元,超出部分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原告依法予以返还卜建立3800元。三、被告张刚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本次事故双方纠纷一次性终结,此后再无其他纠纷。诉讼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牛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