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高昌雨罚金2016执154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5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住址河南省固始县,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局取保侯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4〕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2月14日(正月十五日)开始,被告人高某在本市天河区石牌某大街二巷巷口时尚皮包档内,利用香港六合彩收受投注进行赌博。2014年3月13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上述档口将被告人高某、正在下注购买六合彩特码的陈某、潘某现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754元及赌博投注收据45张。经查:被告人高某供述自今年以来开始利用香港六合彩在上述地址收受投注进行赌博已有一个月时间,每星期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三期赌博行为,每期接受约8人投注,至今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累计大约12-13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为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高某表示认罪,承认以营利为目的,在上址收受投注聚众赌博,共接受投注5期左右,参赌人员达20余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开始,被告人高某在本市天河区石牌某大街二巷巷口时尚皮包档内,利用香港六合彩收受投注进行赌博行为,每周二、周四、周六各一期,至案发时约接受二十余名参赌人员投注。2014年3月13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上述档口将被告人高某、正在下注购买六合彩特码的陈某、潘某现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754元及赌博投注收据45张。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潘某、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脑显示器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收据照片、赌资照片、赌博投注收据、抓获经过、讯问录像以及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高某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赌资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赌博投注收据45张已作为书证附卷,故不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4754元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慧敏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人民陪审员 梁淑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谭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