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项修勤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修勤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修勤(化名:王永植、李卫军),系临海市良种场职工,原任临海市协作加油站站长,更名为临海市协作加油有限公司后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2012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2013年11月11日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五监狱。指定辩护人张明强,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2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修勤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修勤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3月30日,被告人项修勤因投注“六合彩”需要,经施美芬介绍,应王素琴一方要求,以公司名义借款人民币25万元。项修勤潜逃后,王素琴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由临海市协作加油有限公司归还了该笔款项。2、2010年6月3日,被告人项修勤因投注“六合彩”需要,通过他人介绍以公司名义向陈富军借款40万元,项修勤拿到这笔借款后。项修勤潜逃后,陈富军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由临海市协作加油有限公司归还了该笔款项。3、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项修勤因投注“六合彩”需要,以公司预收油款名义向周某借款26.4万元。2010年8月26日、10月6日,被告人项修勤因投注“六合彩”需要,两次伙同谢某以公司预收油款名义分别向周某借款40万元。同时,周某要求项修勤、谢某两人分别出具了上述款项的个人借条。项修勤潜逃后,周某通过法院诉讼调解,由临海市协作加油有限公司归还了上述款项。4、2010年10月11日,被告人项修勤因投注“六合彩”需要,应杨冬妹、林某要求,以公司名义向林某借款20万元。项修勤潜逃后,林某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由临海市协作加油有限公司归还了该笔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声明、账目记录、票据、法院诉讼材料,证人林某、朱某、李某、罗某、周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项修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修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人民币151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修勤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二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项修勤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项修勤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项修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30年12月26日止。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项修勤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一万四千元,返还给临海市协作加油有限公司。(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志敏审 判 员 屈 峰人民陪审员 许宏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