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陈扶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陈扶顺,周玉明,周海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62号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国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洲,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三庄乡团结村全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扶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扶顺。被告周玉明。委托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云。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陈扶顺、周玉明、周海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创卓建设有限公司、陈扶顺、周玉明、周海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1元减半收取1786元,由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慧玲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