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任士侠与戴夫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士侠,戴夫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243号原告:任士侠,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戴夫胜,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士侠诉被告戴夫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士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士侠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士侠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士侠负担。审判员 王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