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徐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胜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