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恩、刘景花、王颖颖、李嘉祺、李语诺与被告田朝阳、郭志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恩,刘景花,王颖颖,李嘉祺,李语诺,田朝阳,郭志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078-1号原告李小恩,男,生于1959年6月6日,汉族。原告刘景花,女,生于1957年6月10日,汉族。原告王颖颖,女,生于1986年6月19日,汉族。原告李嘉祺,男,生于2008年6月28日,汉族。原告李语诺,女,生于2010年11月11日,汉族。原告李嘉祺、李语诺法定代理人王颖颖,基本情况同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朝阳,男,生于1971年7月3日。被告郭志军,男,成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原告李小恩、刘景花、王颖颖、李嘉祺、李语诺与被告田朝阳、郭志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五原告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田朝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A16**号三轮汽车予以保全,并由原告王颖颖以其本人所有的人民币10000元现金予以担保。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田朝阳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A16**号三轮汽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思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