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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广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阎玉杰、才焕东诉李艳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玉杰,才焕东,李艳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阎玉杰,女,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才焕东,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个人,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李艳芳,女,1970年8月16日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玉杰、才焕东诉被告李艳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玉杰、才焕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阎玉杰、才焕东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