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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西昌借款合同纠纷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徐希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被执行人徐希昌,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古槐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郯证经字第39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希昌的银行存款13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洪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