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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定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连永福与郭垂平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永福,郭垂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连永福,男,汉族,62岁,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郭垂平,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原告连永福诉被告郭垂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东芳独任审理,原告连永福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永福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永福负担。审判员  刘东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