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定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连永福与郭垂平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永福,郭垂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连永福,男,汉族,62岁,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郭垂平,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原告连永福诉被告郭垂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东芳独任审理,原告连永福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永福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永福负担。审判员 刘东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