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湖南省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湖南省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字(2014)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骑摩托车到龙海镇农贸市场伺机扒窃,其在农贸市场买了一把菠菜作掩饰后便寻找作案目标,在一卖菜的摊位前看到被害人刘某挎包的拉链没有拉上,便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挎包内的蓝色女式钱包偷出来。得手后,被告人何某用手中的菠菜挡住钱包��走到该农贸市场停车场边。见附近的人少就打开钱包看,钱包内装有一个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等物品。这时被龙海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刘某。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樊某、阳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照片、贵金属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83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系初犯,其扒窃财物且已被公安机关悉数追回,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少。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欧阳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