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才仁江才与被执行人李忠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仁江才,李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才仁江才,男,藏族,1978年5月1日生,现住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县安冲乡来叶村来叶社**号。被执行人李忠福,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生,现住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才仁江才与被执行人李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案民事审理阶段财产保全的相关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忠福在恰卜恰镇贵南东路有住宅一座(平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忠福在恰卜恰镇贵南东路的住宅(平房)一座,房产证号:共私房字第29**号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秀 燕审 判 员 马 海 东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