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建安与林志敏、郑亚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300号原告陈建安,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曲晓冬、杨燕妮,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敏,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郑亚川,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安与被告林志敏、郑亚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陈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