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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执字第6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胜富与李世杰、吴英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富,周世叶,李世杰,吴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执字第67、68号申请执行人杨胜富,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苗族。申请执行人周世叶,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李世杰,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吴英荣,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苗族。申请执行人杨胜富、周世叶与被执行人李世杰、吴英荣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世杰、吴英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杨胜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周世叶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合计65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525+88=613元,申请执行费650+125=775元,合计1388元。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英荣系锦屏县供电局职工,有工资较高收入,结合本案实际,决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吴英荣的工资2000元用于偿还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因被执行人李世杰、吴英荣未主动缴纳案��受理费613元和申请执行费775元,故在扣留吴英荣工资时一并扣留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吴英荣在锦屏县供电局的工资收入每月二千元,时间自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至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计三十四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仁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龙清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