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49号 王林诉侯昌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林,侯昌荣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王林,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北门路。被申请人侯昌荣,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水务局。申请人王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被申请人侯昌荣名义登记的小型汽车一辆及以被申请人侯昌荣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水务局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以被申请人侯昌荣名义登记的小型汽车一辆及以被申请人侯昌荣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王林提供担保的财产位于荆门市天鹅广场西、以王红名义登记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上述第一项被查封的车辆、房屋及第二项被查封的房屋分别交被申请人、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江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