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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娟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古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古娟丽,女。申请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娟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古娟丽名下银行存款53567元(伍万叁仟伍佰陆拾柒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月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