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王洪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王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北。法定代表人王彦刚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洪清,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籍贯四川省资中县,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与王洪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献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献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洪清以与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为由,将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诉至献县人民法院,该案正在审理之中,该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献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史建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