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欣宇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与舒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欣宇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舒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148号原告哈尔滨市欣宇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电力安装公司家属楼东侧延川北大街73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井波,女,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舒野,男,满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哈尔滨市欣宇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宇公司)与被告舒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欣宇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井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欣宇公司诉称:2011年至2013年间,舒野在欣宇公司修理汽车,两次修理欠配件款及工时费共计5,790元。舒野在欠款单上签名。欣宇公司多次向舒野索要,舒野至今未能给付。原告欣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舒野给付配件款及工时费共计5,790元。被告舒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欣宇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欣宇公司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欠条两张及明细表两张,拟证明舒野欠款事实。舒野未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因舒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欣宇公司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4日,舒野在欣宇公司修车,汽车配件及工时费共计为2,790元,舒野在明细表上签名。2013年10月20日,舒野在欣宇公司修车,汽车配件款共计为3,000元,舒野出具欠据。同日,舒野又出具一张2,790元欠据。欠据出具后,舒野未能付款。本院认为,欣宇公司与舒野之间修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舒野应当按照约定给付配件款及工时费,拖欠不付,应承担民事责任。欣宇公司要求舒野给付配件款及工时费的主张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舒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欣宇汽车维修销售有限公司配件款及工时费共计5,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丽刘尚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