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691号原告韩某某,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孙某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的撤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