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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顾松林、姚建国与顾松林、姚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顾松林,姚建国,丁海冬,杨显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房建淋,南通爱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松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建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海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显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号总部大厦**楼。负责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号。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房建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爱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金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培省,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顾松林因与被申请人姚建国、丁海冬、杨显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南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通公司)、房建淋及南通爱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帮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顾松林于2015年4月7日以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顾松林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松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孙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