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托法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蛆连与 成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蛆连,成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法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杜蛆连,女,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成二平,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托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成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二平在2015年3月29日前履行给付原告杜蛆连借款本金38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计付。)并且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和执行费505元,但被执行人成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成二平在托克托县自来水公司工作,有工资收入每月1063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成二平在托克托县自来水公司工资收入每月300元,共执行40665元,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利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