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骆坚旗与陈维宏、冯苏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坚旗,陈维宏,冯苏君,金法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97号原告:骆坚旗。委托代理人:虞福生。被告:陈维宏。被告:冯苏君。被告:金法银。被告金法银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汪云峰。原告骆坚旗诉被告陈维宏、冯苏君、金法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笑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坚旗及其委托代理人虞福生,被告冯苏君、被告金法银的委托代理人汪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维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坚旗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陈维宏、冯苏君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8万元,其中200万元是借款本金,其中50万元是出具借条前计算出来的利息,其中16.8万元是从2013年11月20日到2014年10月底的利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68万元不计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0.7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金法银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苏君辩称:没有意见。被告金法银辩称:借条中被告金法银签名属实,讲求法庭查明200万元本金借款的交付情况。被告陈维宏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维宏、冯苏君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被告陈维宏、冯苏君曾向原告骆坚旗借款,因逾期未还,原告于2012年诉至本院,案号为(2012)金义商初字第2925号。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维宏、冯苏君于2012年12月19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57万元。后该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两被告履行了部分款项,就剩余款项两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重新了借条一份给原告的方式作为该案已执行完毕。借条载明:今借到骆坚旗人民币贰佰陆拾捌万元正,其中贰佰万利率按千分之七计算,陆拾捌万元不计息,此款已收到,归还日期为2014年10月底。其中50万元是出具借条之前的利息,其中16.8万元是从2013年11月20日到2014年10月底的利息。被告金法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盖章。嗣后,2015年2月16日、17日被告汇款4万元给原告,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款说明、民事调解书、两被告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各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维宏、冯苏君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68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应当按约及时归还出借人借款,如逾期,则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金法银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17日的汇款4万元,应当先折抵到期的利息。综上,原告之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维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维宏、冯苏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骆坚旗借款人民币26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万元计,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七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利息4万元)。二、被告金法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2元,由被告陈维宏、冯苏君、金法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9584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