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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郭孝峰与王元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600号原告郭孝峰,男,42岁,汉族。被告王元海,男,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孝峰与被告王元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孝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孝峰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郭孝峰负担。审判员  周永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