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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郭志勇与闫胜旗、齐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勇,闫胜旗,齐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郭志勇。委托代理人刘树通,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胜旗。被告齐麟。原告郭志勇与被告闫胜旗、齐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树通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9日,被告闫胜旗为做生意在我处借款3708000元,并承诺在11月20日还清,但时至今日经多次催要和协商,闫胜旗拒不还款。经查,被告闫胜旗与齐麟系二妻关系,夫妻双方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共计3708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闫胜旗于2014年9月9日向原告郭志勇借款3708000元,并约定2014年9月30日之前还款40万元,10月31日之前还款150万元,11月20日之前全部还清。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闫胜旗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闫胜旗向原告郭志勇借款3708000元,有原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闫胜旗应当偿还。被告齐麟与闫胜旗系夫妻关系,以上借款虽系闫胜旗个人名义所负,但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胜旗、齐麟共同偿还原告郭志勇借款370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1823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娄闰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