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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袁慧、廖昌柳等申请支付令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慧,廖昌柳,张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安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袁慧。被申请人廖昌柳。被申请人张英。申请人袁慧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廖昌柳于2014年3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立下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月利率为2%,先用款后付息,到期后如继续付息则自动顺延,如需提前支取则提前三个月通知借款人”。申请人依约支付借款给被申请人廖昌柳后,被申请人廖昌柳自2015年3月起不再按约支付利息,申请人袁慧多次催款未果。另外,被申请人廖昌柳还分别向第三人白洁、舒云借款各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后因被申请人廖昌柳自2015年3月起未按约支付利息给白洁和舒云,第三人白洁、舒云分别于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6日将其对被申请人廖昌柳的债权各100000元转让给申请人,转让时已通知被申请人廖昌柳,被申请人廖昌柳对白洁、舒云转让债权给申请人袁慧表示无异议。综上,现申请人袁慧对被申请人廖昌柳享有债权合计40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清楚,因被申请人张英与被申请人廖昌柳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应作为二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要求二被申请人廖昌柳、张英共同偿还债务人民币4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廖昌柳、张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袁慧人民币400000元,还应承担受理费2593元,共计40259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爱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廖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