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范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664号罪犯范英,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渝北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3月15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12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20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7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范英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范英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范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