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尹青山与鄢军、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青山,鄢军,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尹青山。被执行人鄢军。被执行人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鄢军、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7万元、负担诉讼费11400元、执行费13100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高新区龙井大道9号的房屋。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高新区龙井大道9号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荆掇国用(2011)第20110723号、使用权面积110755.76平方米)。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艾宏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