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冯带喜与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带喜,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88号原告:冯带喜。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横江村禺山大道西南侧(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郑超雄,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文,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丽,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路1号。法定代表人:麦旺发,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梁永裕,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昕,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南坛北路紫西岭东水利九栋第3层。法定代表人:王希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带喜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带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带喜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凤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