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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华与马晓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马晓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866号原告郭华,男,年龄49。被告马晓威,男,年龄35。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诉被告马晓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郭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