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华与马晓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马晓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866号原告郭华,男,年龄49。被告马晓威,男,年龄35。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诉被告马晓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郭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