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云诉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234—1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男,汉族,1954年8月19日生。被执行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志杰,职务,主任。被执行人付艳,女,汉族,1986年1月19���生,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医生。申请执行人张云不服被执行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行政登记一案的(2014)平行初字第86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的申请事项为:一、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撤销为被执行人(付艳)办理的信房权证字浉河区字第000456**号房屋所有证。二、请求被执行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经审查,(2014)平行初字第86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主文是撤销被告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为第三人付艳办理的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000456**号房屋所有权证,这种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判决实际上属于形成判决,就没有执行内容,判决生效本身就应产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结果,无需再去进行所谓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的第一条请求事项不符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的“给付内容明确”的条件,该行政判决主文不具备执行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云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撤销为被执行人(付艳)的信房权证字浉河区字第000456**号房屋所有证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君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清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