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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谢盼与姚江甬、李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盼,姚江甬,李勤,陈平,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219号原告:谢盼,。委托代理人:金志伟(特别授权)。被告:姚江甬。被告:李勤,。被告:陈平。委托代理人:陶锡金(特别授权)。被告: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勤。原告谢盼为与被告姚江甬、李勤、陈平、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陈建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志伟、被告陈平委托代理人陶锡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江甬、李勤、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盼起诉称:2013年8月1日,被告姚江甬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2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归还140万元,尚有100万元未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姚江甬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同时,李勤、陈平、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并负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姚江甬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已算至2014年9月1日,以后利息按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由李勤、陈平、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平答辩称:担保属实,先由借款人归还借款,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人归还。利息过高,要求予以调整。被告姚江甬、李勤、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谢盼为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借条、银行转帐凭证,证明被告姚江甬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李勤、陈平、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经庭审调查核实,借条系原件,上面有被告姚江甬、李勤的签名和指印,有被告陈平的签字,有被告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的盖章。经被告陈平当庭质证无异议,被告姚江甬、李勤、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3年8月1日,被告姚江甬向原告谢盼借款240万元,并由被告李勤、陈平、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天,逾期按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另查明: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已支付13个月利息,共计39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谢盼与被告姚江甬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保护。被告姚江甬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勤、陈平、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姚江甬向原告谢盼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也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自认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已支付39万元,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所允许的范围,应予调整。原告主张从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江甬、李勤、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江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盼借款8526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李勤、陈平、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姚江甬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谢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谢盼负担954元(已交纳),被告姚江甬负担10946元,被告李勤、陈平、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