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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美财与方潮荣、李文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财,方潮荣,李文娟,张锦福,傅金秀,浙江宾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绣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财,经商。被执行人方潮荣,经商。被执行人李文娟,经商。被执行人张锦福,1961年10月9日才是,经商。被执行人傅金秀,经商。被执行人浙江宾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2050号。法定代表人方潮荣。被执行人浙江绣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大道303号。法定代表人张锦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财与被执行人方潮荣、李文娟、张锦福、傅金秀、浙江宾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绣锦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锦福与傅金秀所有的财产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9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