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幻雨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加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幻雨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加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397号原告上海幻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斌。委托代理人何先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加吉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幻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加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加吉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公司行政销售办公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XXX室,公司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上述地址,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查,被告虽注册在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XXX号第3幢7013室,但其在注册地并无任何办事机构或办公经营场所,该地址由其他单位办公。被告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XXX号XXX室,与其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相符。故被告住所地系徐汇区宜山路XXX号XXX室,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对此,原告亦无异议。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加吉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