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春艳与陈春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艳,陈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郑春艳。被执行人陈春涛。申请执行人郑春艳与被执行人陈春涛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7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499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审 判 员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丽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