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彭武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武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79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武雄,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9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武雄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国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武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彭武雄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至xx市xx街道xx小区xx幢x号xx楼xx室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由陈某甲使用专门工具技术开锁,由被告人彭武雄负责望风,盗得被害人吕某放置于客厅内桌子上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ipad二代一只。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武雄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武雄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武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彭武雄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武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武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