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吴雪林与袁卫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林,袁卫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吴雪林,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谈笑林,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卫飞,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林与被告袁卫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雪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7元,由原告吴雪林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叶宏开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人民陪审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