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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吴雪林与袁卫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林,袁卫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吴雪林,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谈笑林,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卫飞,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林与被告袁卫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雪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7元,由原告吴雪林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叶宏开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人民陪审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