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1946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农民。被执行人石强,木工。王广与石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石强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广劳务费2360元。因被执行人石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王广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广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广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石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石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王广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广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1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王广发现被执行人石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