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袁如本与闫小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如本,闫小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39号原告:袁如本,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小舒,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如本诉被告闫小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如本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如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袁如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