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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咸阳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刘金明韩运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金明,韩运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咸阳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张保平,经理。被告刘金明,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韩运华,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素琴,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刘金明韩运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咸阳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咸阳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海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松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