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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白玛多吉与全德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玛多吉,全德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号原告白玛多吉,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贡嘎县。被告全德友,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原告白玛多吉与被告全德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玛多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德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玛多吉诉称,2013年6月28日其与被告全德友于签订机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全德友租赁白玛多吉的车辆8辆(工程自卸车5辆、装载机1辆、挖机1辆、生活用车1辆),租赁期限暂定为3个月,租赁协议到期后,白玛多吉要求全德友支付欠付车辆租赁费1396854元,经过多次索款无果的情况下,2013年11月16日全德友给白玛多吉出具1396854欠条一份,全德友承诺将于2014年4月15日前清偿欠款。后因全德友到期未清偿欠款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全德友偿还车辆租赁款1396854元;2、由被告全德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全德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原告白玛多吉与被告全德友签订机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全德友租赁白玛多吉的车辆(8辆),租赁期限暂定为3个月,租赁协议到期后,全德友支付欠付车辆租赁费1396854元,2013年11月16日全德友给白玛多吉出具1396854元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4年4月15日前清偿欠款,但全德友至今未偿还此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白玛多吉向法庭提交的机械租赁协议与全德友出具的1396854元欠条这两份证据加以证实。本院认为,2013年6月28日原告白玛多吉与被告全德友签订机械租赁协议,协议合法有效。租赁协议到期后,全德友欠付车辆租赁费1396854元,2013年11月16日全德友给白玛多吉出具1396854欠条一份,欠款至今未付。故,本院对白玛多吉要求全德友偿还欠付车辆租赁费139685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德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玛多吉车辆租赁费用1396854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388元由被告全德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包 兴 龙审判员 白玛卓嘎审判员 达瓦桑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 汶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