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民一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100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克华(实习),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桂菊,女,汉族,1941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对贾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艳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