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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3)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监字第00002号原告许昌梅诉被告张波、武晓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徐 静审判员 胡 佳审判员 张维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