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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陈庆华、王恒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陈庆华,王恒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路272号。法定代表人赵书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明(特别授权),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甄伟(一般代理),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华,居民。被告王恒洲,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吴泰闸路107号。代表人游春迁,经理。原告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陈庆华、王恒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爱国审判员  黄 燕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慧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