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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重庆粮食集团长寿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粮食集团长寿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刘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19号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长寿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正街226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68145688-9。法定代表人邓刚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开明,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男,约40岁,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长寿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长寿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长寿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长寿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重庆粮食集团长寿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樊 雄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朱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