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林某,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郭某,农民,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判员  师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郝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