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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白汉峰与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汉峰,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白汉峰。委托代理人:于统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州路与昆明路交叉口往西一公里路北。法定代表人:时健,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绪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汉峰与被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汉峰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汉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白汉峰负担。审 判 长  尘军梅人民陪审员  范玉华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