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周章与吴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章,吴洪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周章。被告吴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章诉被告吴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周章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麒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