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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周章与吴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章,吴洪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周章。被告吴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章诉被告吴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周章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麒达 关注公众号“”